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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授权合同(中国作协权保办推荐)

2014年06月27日11:12 来源:未知点击:

数字出版授权合同

                                (中国作协权保办制)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作品名称:

  作品署名: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中文简/繁体、____文)文本的专有/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期为  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失效年份的12月31日。

  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

  乙方出版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1、互联网出版(包括数字图书馆传播、发行) 

  2、电子出版   

  3、无线出版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乙方保证自己拥有第一条规定之出版方式的资质,如乙方不具有相关资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为合同约定稿酬的____%

  第三条 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 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作品的电子版交予乙方。

  甲方无电子版则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天内将作品交予乙方,由乙方进行数字化加工。

  第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作品内容。

  第六条 甲方有权查阅自己作品被使用情况,乙方应该详细提供作品的点击次数、下载次数、电子出版物发行数量、无线下载次数等内容,以及上述使用情况的具体发生时间。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现在______年/月/日内无收益,可以终止合同。

  第七条 乙方自行承担为宣传、推广、展示本合同约定的作品而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对于第三方享有版式设计权的作品,乙方在使用时不得侵犯该版式设计权,或由乙方直接向第三方取得该项权利。如因使用版式设计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包括与乙方有关联的第三方)。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____%交付对方。

  第十条 乙方将收益的_____%作为稿酬支付给甲方。 收益按点击率分成/具体收入计算;

  或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

  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稿酬具体结算方式为:乙方每____年/月/周与甲方结算一次收益,以每年的___月__日为结算日,或每月__日为结算日,或每周___为结算日。

  乙方在结算稿酬时应提供作品使用的具体细目,包括作品销售定价、作品点击次数、下载次数、电子出版物发行数量、无线下载次数等内容。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报酬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付酬的义务,乙方还应支付从约定之日起约定报酬___%/____日、周、月的滞纳金。

  乙方不提供使用作品的具体情况或提供情况不真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按作品使用情况支付相应稿酬并支付总稿酬____%作为赔偿。

  第十一条 对于第三方侵犯本合同约定作品的权利时,可采取以下第_____项执行:

  1、乙方发现第三方未经授权以本合同类似形式使用甲方作品后,应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书面授权后向侵权方主张权利,并将维权收益的____%交给甲方。

  2、甲方授权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作品的维权行为,甲方可主动行使权利并将维权收益的____%交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作品的各种版本交还甲方或者销毁不再保存。

  第十三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________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注释:

  第一条:

  第一款:我国著作权法中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是指使用者拥有独占地排他性的使用权,包括著作权人也不能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作品。非专有使用是指使用者不能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使用作品,也不能排除著作权人将作品以同样的方式授权给第三人使用。

  两种使用方式并无优劣之分,一般将权利专有授权给使用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同时也可委托对方管理自己的权利。而非专有使用获得的收益相对较少,但可以授权给多家使用,有利于作品的传播。

  第二款: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其中也包括将纸介书经过数字化制成数字化制品以后通过网络传播。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三款: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1、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2、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如数字图书馆,网站使用等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关于电子出版物的定义: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 ROM、DVD- 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 R、DVD- R 等)、可擦写光盘(CD- RW、DVD- 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如视频光盘,CD

  无线出版:通过无线传输方式传播作品,包括手机等移动终端。手机出版就是出版者将内容数字化,借助手机移动通信平台传递给终端用户的一种新型出版形式,如手机报纸、手机小说、手机招聘广告等。

  第二条:

  关于资质,国家版权局规定进行互联网出版和电子出版需要经过批准,所以需要经过核实是否有相应资质。著作权人应要求出版者提供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或者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无线出版暂时没有法规规定,一般的电信运营商都在进行手机出版。

  第四条:

  一些作者有作品的电子版可以直接提供给使用方,而没有电子版的可能需要使用方自行数字化,所以要明确该条。

  第六条:

  第一款的目的在于确保作者能够知晓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情况。

  第二款,在实践中,会出现作者将作品授权给使用者却没有收益的情况,可能是使用者没有推广,也可能是该作品确实没有被点击和购买,特别是专有授权的作品,如果在某处没有收益的话就无法再授权给第三人,为了避免这个问题,特别列明该款,在作者得不到收益的情况下终止合同。

  第八条:

  由于作者的作品大多是已经出版的图书,而这些图书的版式设计权又在出版社,使用者可以不使用该版式设计,或者从出版社购买该版式设计。为了避免纠纷,特将版式设计权单独列明。

  第十条:

  稿酬结算方式可以自行协商,本条款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

  该条内容规定甲方是否将维权权利授予给乙方,以方便作者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

由于本合同涉及的作品多为电子版,复制很方便,为了避免合同终止后的纠纷,特将作品的归属问题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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