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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数字图书馆与百度文库的相关版权问题

2014年07月01日15:35 来源:未知点击:

谷歌数字图书馆

2009年10月,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大范围侵权中文图书,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获悉,570位权利人17922部作品在未经授权下已被谷歌扫描上网。很多国内著作权人明确表示,谷歌数字图书馆没有经过他们本人的授权,已构成侵权。但针对这一说法,谷歌数字图书馆表示,所有图书的扫描只是用于搜索,并且只显示非常小的一部分。如果有作家不愿意自己的书被扫描,谷歌会非常尊重作家的个人意愿,将书删除。

作家并不认可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做法。在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表中国作家与谷歌数字图书馆进行了多次谈判之后,谷歌向中国作家进行了道歉,但没有就赔偿和使用费问题达成一致。由于谷歌公司退出中国,谷歌引起的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暂告一段落。

一、谷歌的扫描收录方式分析

我们打开谷歌图书搜索页面,可以看到四种图书预览方式:1、无预览,即只提供图书的概述、书评、作者、出版商、ISBN等周边信息。2、摘录视图,即在无预览方式的基础上,还提供图书的片段视图。根据搜索关键字显示全书中包含此关键字的三段文字,每段文字有2至3行。3、有限预览。 这种方式比摘录预览提供更多公开的内容,至少一半的图书是可以预览的。有限预览时,谷歌图书搜索页面会显示“XX出版商许可在此显示这些书页”的字样。4、全书预览,即如果一本书已超过版权保护期或者在版权保护期内且经出版商许可使用的,可以看到图书的全文。

无预览方式,毫无疑问不涉及侵权,本文不再讨论。全书预览方式的图书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的图书,这类作品已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不存在侵权问题。另一种是在版权保护期内但经出版商许可谷歌使用的图书。是否侵权,还得看出版商给的授权是否真实有效。有限预览方式是否侵权,和出版商授权的全书预览一样,需要查明出版商给谷歌的授权是否真实有效。

谷歌图书搜索引发国内争议的主要是摘录视图方式,争议焦点是以这种方式提供作品网上预览是否侵权。

二、未经许可显示作品“摘录视图”,谷歌在打法律擦边球

不少国人包括部分中国作家认为,谷歌以摘录视图方式向公众提供中国作家作品,不是侵权。笔者认为,谷歌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从法律条文来看,谷歌的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作品合理使用范畴,亦不属于第三十二条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因此,谷歌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违背了“先授权,后使用”的法律原则,是不合法的。

或许有人会以谷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为其辩解,认为谷歌提供“摘录视图”属于合理使用。因为谷歌宣称提供作品的摘录视图,是让读者通过它找到纸质图书。笔者认为,如果谷歌对这本图书提供了诸多搜索关键词,而公众通过点击这些关键词看到了片段,并通过预览这些片段阅读到了图书作品的主要内容,应当属于侵权。

上海女作家棉棉认为谷歌以摘录视图方式使用她作品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向中国的法院提起了诉讼,此案正在审理中。这场官司的结果很重要。如果作家打赢了,法院认定谷歌侵权,会作为国内数字版权保护的一个“判例”,更会给文著协与谷歌的谈判增加砝码。

三、“公益”不应成为谷歌的挡箭牌

谷歌声称扫描图书是为了“焕发那些已经难以发现的旧版、脱版书籍的生命”,“保证作者和出版商能够从他们创造性的努力中获益”,这样看起来,谷歌的数字图书馆似乎是在打“公益”牌。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谷歌所谓的“数字图书馆”不是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图书馆”,而且谷歌的行为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内容。尽管谷歌可以表示不会在数字图书馆计划中引入广告等商业行为。但是,在互联网世界中,只要有流量,就有商业利益的存在。有商业利益的存在,必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侵犯。这就形成了法律问题。

我们认为,谷歌希望建立世界上最大的数字图书馆确实是一种伟大的文化构想,有它美好的一面。但谷歌的终极目标是通过与传统图书馆、图书销售商的合作,以向用户收费、广告收入等方式,实现商业运营,分享作品的版权利益。因而,谷歌不能以“公益”作为解决版权纠纷的挡箭牌。 

百度文库版权风波

2010年12月9日,中国文字著作协会、盛大文学、磨铁图书向百度文库发出《针对百度文库侵权盗版的联合声明》,称百度文库未经权利人授权而收录了大量文字作品且供网友自由下载,这样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广大中国作者的权利。2011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韩寒、慕容雪村等50位作家联名发表公开信,抗议百度文库向网民提供免费文档作品的下载行为。3月24日,百度文库与作家代表就所涉及作品进行的谈判失败。3月26日,百度发表“三点声明”,承诺3日内删除侵权文档、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3月29日下午4点百度文库文学分类下的文档只有166份,而在纠纷前这一数字为270多万份。29日晚,百度文库官方微博称超过99%的文学作品已删除。3月30日,出版业与作家反侵权联盟发表了“树欲静,而风未止”的声明,认可百度对侵权文学作品的删除力度,同时也表示,在现有1700多万份文档中,仍有大量非文学类的侵权图书,敦促百度正视这一数目惊人的侵权事实。版权方希望与百度重启谈判,形成尊重版权的基本共识。4月1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表示,支持作家依法维权,对作家反映的百度侵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将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进行处理。王自强指出,目前百度较为积极的态度值得肯定,但并不意味着作家反映的百度侵权问题的结束。“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百度文库是否侵权依法作出处理。”

百度文库移除文档的行为并不是法律的规定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强制,而是出于舆论的压力和权利人的要求,特别是知名作家的联名行为,给百度文库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如果仅仅从现行法律的角度,没有办法限制百度文库的行为。

对于百度文库,其性质和谷歌数字图书馆是不一样的,百度文库声称自己并没有参与文档的上传,而只是提供一个存储空间,由网友自己上传和下载,百度文库 “不知道上传作品是否侵权”,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百度文库具有审查义务。2006年7月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不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只有在服务商“明知或应知”属于侵权作品仍不作处理,未尽到注意义务,才构成侵权。于是,百度文库依据上述规定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法。于是,如果权利人无法证明百度文库“明知”或者发现百度文库借此盈利的话,是很难追究百度文库民事赔偿责任的。

5月13日,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百度文库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百度文库这样的网络使用者,在目前的法律条款下,权利人很难通过单独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除非权利人能找到对方“明知”和盈利的证据。在目前的条件下,权利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如果修改“著作权法”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条文中限制“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将能很好地规范网络使用者的行为。

针对著作权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已将《著作权法》的修改列入日程,最高院也正在起草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

结语:

目前,国内的数字版权以两种授权模式为主,一种是数字出版商或数字图书馆从出版社“一对多”集中拿授权,另一种是直接找图书作者“一对一”签约。面对海量数字版权,“一对一”找作者拿授权麻烦而又费时,跟出版社集中拿授权又会存在虚假授权、越权授权、隐瞒授权等现象。此外,不少数字出版商不向作者提供销售报告,隐瞒真实销售数据,不支付作者的版权费已成家常便饭。因此,版权授权不规范,后台销售数字缺乏第三方监督,已经成为数字版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

除了通过取得授权使用外,还有一种使用方式,就是百度文库这样的公共存储空间,由网友自由上传,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站管理人不负审查义务,只有当权利人提出删除要求后才进行处理。这样的使用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但却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得以免责。

无论是谷歌数字图书馆还是百度文库,虽然是不同的使用方式,但都是数字版权在网络时代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版权将会深入人们的生活,并可能成为主流,这样的问题今后仍旧会不断出现。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权利人知晓自身权利外,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权利人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应该积极地举报并主张自己的权利。(盛敏  刘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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