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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文化公司打交道 需慎而又慎

2014年07月01日15:44 来源:未知点击:

近日,东北一位作家在北京起诉一家文化公司违约案得到了判决,判决结果是作家败诉。案件听起来是一件普通的合同纠纷,但从具体事实来看,此案对于广大作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案情综述:作家应文化公司之约进行剧本改编,合同约定,作家将作品改编成电视剧本,共20集,剧本改编完成后,无论公司是否使用,都向作家支付稿酬20万元。公司董事长和一位陪同人员去东北与作家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陪同人员介绍自己是该公司员工,并出具名片,名片标注为该公司副总。此后,该作家即与该陪同人员联系,并在剧本写好后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给该陪同人员。

法院审理时,公司董事长辩称该陪同人员并非本公司员工,公司并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剧本,所以不应该向作家支付报酬。作家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陪同人员的名片,陪同人员在其他场合代表该文化公司领奖的录像,自己与该陪同人员的电子邮件来往记录。

北京二中院认为:名片、录像和电子邮件都无法认定该陪同人员是该公司员工,必须要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明该董事长说过该陪同人员为该公司员工,而当该作家找到一些证明人后,该董事长又拒绝承认这些人的说法,然后法院也以此认定这些证人证言无效。

权保提醒:也许有些作家会认为要提供这么多东西完全是为难当事人,我们也无须评论法院的做法,只是在此提醒作家,在与文化公司和书商打交道时,要保持更多的警惕,不仅要保存所有的材料,对于文化公司的一切承诺都应该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刘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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