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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理解及判定——《中国空姐》电视剧本著作权纠纷案

2014年07月01日17:30 来源:未知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翟小菲与被告程尉东合意拍摄一部反映中国空姐生活的电视连续剧,并由程尉东任编剧,翟小菲执导。二人共同到民航部门体验生活、讨论构思、创作剧本。在此期间,翟小菲将其构思的一些剧情提供给程尉东。此后,程尉东执笔完成了电视文学剧本《中国空姐》的写作,并以个人署名出版发行。

翟小菲诉称:我与程尉东经长达11个月的深入采访,体验生活,收集素材,合作完成了涉案剧本。程尉东未经我许可擅自将剧本独自出版,已构成侵权。请求判令程尉东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程尉东称:二人是以编剧、导演的身份体验生活的,不是一起创作剧本。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小菲虽然司职该剧导演,但与程尉东一起讨论剧情,提供一些较细致的情节,因此应为涉案剧本的合作作者。程尉东将合作作品当做个人作品发表的行为侵犯了翟小菲的著作权。据此判决:翟小菲立即停止对电视文学剧本《中国空姐》著作权的侵犯。

【点评】

在确定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时,合作作品是一个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作品的创作完成,虽然是一个人独立创作的,但有时却是多人共同参与的结果。这些参与人,哪些为作者,哪些不是作者,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需要举证证明的司法实践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可见,合作作品就是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此处的“创作”仅指在为作品的完成做出的智力贡献,那些为作品的完成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或物质条件的,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作”一般从两方面考虑:第一,必须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即在创作前要有一起创作的合意。如果一个作品已经独立存在,他人在其基础上进行增删、完善或者演绎,那也不是合作作品。从这种意义上说,目前,许多出版社出版的署名为“曹雪芹/高鹗”的《红楼梦》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因为如果认定后四十回认定是高鹗创作,高鹗与曹雪芹并未达成合作创作的意愿,高鹗只能对其创作的部分单独署名,二人共同署名其实已经构成了对曹雪芹署名权的侵犯。第二,必须有共同创作的行为,即作者都参与到实际的创作活动当中。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创作与共同执笔是不同的,未亲自执笔不表示没有参与共同创作,提出的构思、情节等内容最终体现在作品当中也为创作。本案中,翟小菲与程尉东既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也有共同创作的行为,因此显然是共同创作。

实践中,还有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就是在作品创作过程中,一个人只是对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付出了智力劳动,是不是也应视为合作作者?笔者认为,在此部分内容占整个作品的比例越小越不宜认定其为合作作者,因为对作者的认定要着眼于整体、着眼于创作的连续性,过多的认定作者身份也无益于作者著作权的行使。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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