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7月04日10:58 来源:上海作家网 作者:网络作协 点击: 次
上海网络作家协会章程
(2014年7月3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上海网络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上海网络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上海网络作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网络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按照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团结和促进上海网络作家创作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网络文学作品,为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文化大都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作家协会。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最广泛地团结上海网络作家,对会员认真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网络文学发展规律和网络作家社会团体特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发展网络文学事业,营造有利于网络文学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
(二)努力发现和扶植网络文学新人,壮大网络作家队伍,鼓励和支持网络作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同时提倡题材的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传承和发扬上海文化特色,努力走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列,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共同思想基础作出贡献。
(三)加强网络文学评论工作,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形式的网络文学展览和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网络作家、重要的网络文学创作与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推介和表彰。
(四)办好本协会所属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章程、组织机构和会员名单。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手段,关注网络文学和数字出版,为网络作家的创作和交流提供更多的服务;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作品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交流活动;开展评奖,设立奖项;开办讲座、论坛、培训;维护会员合法创作权益,提供必要服务;承接政府委托相关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当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凡赞成本协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并在网络文学界有较好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网络文学的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较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本协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本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协会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通过,会长办公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评审通过,会长办公会批准;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创作和著作权等正当权益受到本协会依法保障;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会长办公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会长办公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理事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并按时召开会议,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负责人;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含理事)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需要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除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之外的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设立分支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协会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协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