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5日14:39 来源:思南读书会 作者:思南读书会 点击: 次

从左至右为熊浩、柏浪涛、姚建龙、
杜宇、孙万怀、于改之
5月10日下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姚建龙携其新书《新时代刑法理论的自觉》做客思南读书会第502期,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柏浪涛、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宇、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孙万怀、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于改之一起,带领大众走进刑法的世界。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浩担任主持
中国刑法之路
《新时代刑法理论的自觉》试图探讨新时代的刑法学研究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时代特质和时代担当,如何形成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刑法学理论都应有须始终坚守的理论品格,这就是刑法学的德性。对德性的追问和坚守,是本书各章观点立论的基础。
姚建龙指出,该书围绕三个核心主题展开讨论。首先是刑法的自觉。自觉意味着自省,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不能一味沉迷于自身的学术世界中,而应具备回应现实问题的能力。具体而言,书中的每一个章节都包括已有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反思、检讨与辩证。其次,探讨何为刑法的自主与知识体系。自主的核心问题是探究刑法知识的理论来源,本质上是寻找与认同何为权威。权威的认可在新时代并不只是政治话语问题,更关涉到理论建构的基本方向,因此只能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寻找。此外,中国刑法研究不能简单移植德、日、苏俄判例,而应从中国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中汲取养分。知识体系并不能仅追求刑法理论的内在逻辑自洽,更要让理论及在这种理论下形成的判例与老百姓的朴素正义同频共振,但同时也要警惕民粹主义,学者要在两者间寻求平衡。“经由自觉通往自主,即在反思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特质的理论体系。”最后是刑法的德性及其坚守。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日新月异,但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刑法理论的某些内核必须坚守。姚建龙认为,若以刑法话语表述德性,即“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不过在他看来,两者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先后关系。刑法应当首先从善良公民大宪章的角度来看待,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善良公民的权利。

姚建龙
熊浩认为,从自觉反思现有刑法理论,到自主建构理论体系,再追问刑法德性,这既是中国刑法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映射着一个人的成长轨迹。他分享道:“如果把书中的思维框架反馈到自己身上,则恰好得到三点启示:第一,思考自身的来源与去向,以及这条道路的形成过程;第二,知识体系关乎一个人何以成为‘我’乃至更重要的‘我们’,这是一个向外扩张的整体;第三,探讨刑法的德性是从价值层面进行自我追问,思考个体与群体应达成的理想状态。”

熊浩
历史维度与比较视野
孙万怀谈到,刑法自主体系应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发掘值得借鉴的内容,如中国古代律令格式的形成机制,即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指导性案例,并在某一领域持续实践,待其被公众接受后才能确立为律令。反观当下,情绪性立法的弊端逐渐显现,如贸然将某些交通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纳入犯罪圈,会导致刑法体系过度扩张。此外,刑法自主体系也应有回应时代的能力。柏浪涛以四要件理论为例,说明刑法体系时代化的必要性。在他看来,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优化:首先,将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解释为法律要保护的利益,简称“法益”;其次,将犯罪主体中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变更为“有侵害法益的能力”;再者,在犯罪主观方面,在排除违法的事由以外,增加排除责任的事由。

孙万怀
新时代中国刑法自主体系的构建既要立足纵向的历史维度,也需具备横向的比较视野。如柏浪涛所言,在借鉴域外资源的过程中发展出自身的独特经验,这其中蕴含着主体性意识。德国在接受罗马法的同时也有所扬弃,最终形成自成一派的理论体系。日本在吸收转化德国法的过程中,逐渐解决了自主性危机。德国的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曾提出“民族精神论”,强调本土法律必须根植于日耳曼的民族精神。贯穿于姚建龙全书的自觉反思精神恰与当时萨维尼的观点遥相呼应。“我国法律在学习德、日、英、美等外国理论四十余年后,已然步入‘四十不惑’的阶段。站在转型的十字路口,中国法面临着回归自我的问题。”

柏浪涛
刑法学方法论
杜宇从著作的体系性框架着手,提醒我们刑法学方法论自觉的重要性。刑法学的每一次突破都与方法论的更新密不可分,只有通过特定的方法发展出相应的知识,才可能形成理论体系。因此,方法论的自觉是中国刑法理论自觉的前提。杜宇将其对方法论自觉的思考凝结为以下四点:第一,相较于民法而言,刑法学在方法论上的反思意识与能力及可能做出的贡献,仍有很大发展空间;第二,应当重视立法的方法与技巧。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首先要综合运用社会学、统计学、经济学等方法达到对所要调整和规范的生活的准确认识,其次将社会事件中的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取在该事件中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而形成立法调整的基本方案。这一过程充分展现了立法方法论的重要价值;第三,从方法上为法典或其他法律规范文件提供体系化建构的工具,确保规范之间形成逻辑关联;第四,在法律规范的呈现上遵循准确、简洁的技术要求,以精准的语言表达构成要件等概念。

杜宇
于改之认为,姚建龙的研究展现了刑法学方法论的问题意识与实践导向,即从司法实践的困境出发,解决实际问题。例如猥亵儿童罪中“情节严重”条款的性质界定争议,以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都源自真实案件。另外,同一案件可能引起刑法学者和其他部门法学者的分歧,因此,对刑法的研究与完善既要立足于刑法内部,又要借助外部视角。

于改之

现场读者
现场:戚译心
直播:林悦宁
撰稿:蔡圣辉
改稿:郭 浏
摄影:迟 惠
编辑:陈思涵